案号:(2018)晋0411民初字182号
原告师XX,女。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案情简介:
原告曾因交通侵权起诉被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案号为(2016)晋0411民初字653号。之后由于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原告又产生了相关费用,为此, 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相应请求。
简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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