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诈骗390万被认定无罪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量:764

案情简介:

      赵XX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检察提起公诉,案件审过程中,检察院又追加赵XX涉嫌诈骗罪的指控。法院最终认定赵XX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不服,提起抗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赵XX的判决。

判决摘要: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0428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

及长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

赵XX、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加指控被告人赵

XX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12月29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书记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彦俊、贾峰及被告人李XX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其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400000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晋04刑终333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人赵XX、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XX犯

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晋0428刑初33

号刑事判决书。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X

X、李XX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XX与赵文X、廉

X、陈X、马X作为设立人设立长子县晋西牧业专业合作

社,业务范围为肉牛养殖,法定代表人为赵XX,其中后四位

设立人仅挂名,实为赵XX一人出资并办理相关登记设立手续。

该合作社成立后,赵**超业务范围经营,未依法进行财务管

理,内控制度缺失,账户公私不分,指使会计作假账,虚增其

出资额,为其父母虚假出资,擅自对外大额借款、投资。2008

年至2015年期间,赵XX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承诺

以高额利息或分红为回报,通过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社员代表

等人,向社会公开口头宣传可以现金或玉米、牛等实物折价入

社,利息或分红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三个月后可取可存。截止

2015年7月31日,合作社未兑付的存款有53736300元,其中

赵XX名下6053000元,赵的父母赵XX、陈XX名下1182300

元,虚假设立人廉X、马XX名下316500元,未兑付的人数约

1800人。

    该合作社社员代表被告人李XX为合作社向公众吸收现金

及实物。截止2015年7月31日,未向14人兑付769200元。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XX将其为合作社吸收现金及实

物而获利的68500元退缴至长子县公安局。

    另查明,2009年,被告人赵XX以长子县晋西牧业专业合

作社名义申请到“2009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

政专项资金”3400000和“2009年市级环保治理项目专项资

金”5000,赵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部分弄虚作假以符合申报

条件,该资金用于该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建设,但因自有资金不

足,实际建设规模未达到申报的建设规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XX和李XX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

判决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开庭审理

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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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贾峰
  • 执业律所: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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