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XX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检察提起公诉,案件审过程中,检察院又追加赵XX涉嫌诈骗罪的指控。法院最终认定赵XX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不服,提起抗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赵XX的判决。
判决摘要: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0428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
及长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
赵XX、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加指控被告人赵
XX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12月29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书记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彦俊、贾峰及被告人李XX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其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400000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晋04刑终333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原审被告人赵XX、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XX犯
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晋0428刑初33
号刑事判决书。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X
X、李XX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XX与赵文X、廉
X、陈X、马X作为设立人设立长子县晋西牧业专业合作
社,业务范围为肉牛养殖,法定代表人为赵XX,其中后四位
设立人仅挂名,实为赵XX一人出资并办理相关登记设立手续。
该合作社成立后,赵**超业务范围经营,未依法进行财务管
理,内控制度缺失,账户公私不分,指使会计作假账,虚增其
出资额,为其父母虚假出资,擅自对外大额借款、投资。2008
年至2015年期间,赵XX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承诺
以高额利息或分红为回报,通过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社员代表
等人,向社会公开口头宣传可以现金或玉米、牛等实物折价入
社,利息或分红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三个月后可取可存。截止
2015年7月31日,合作社未兑付的存款有53736300元,其中
赵XX名下6053000元,赵的父母赵XX、陈XX名下1182300
元,虚假设立人廉X、马XX名下316500元,未兑付的人数约
1800人。
该合作社社员代表被告人李XX为合作社向公众吸收现金
及实物。截止2015年7月31日,未向14人兑付769200元。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XX将其为合作社吸收现金及实
物而获利的68500元退缴至长子县公安局。
另查明,2009年,被告人赵XX以长子县晋西牧业专业合
作社名义申请到“2009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
政专项资金”3400000和“2009年市级环保治理项目专项资
金”5000,赵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部分弄虚作假以符合申报
条件,该资金用于该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建设,但因自有资金不
足,实际建设规模未达到申报的建设规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XX和李XX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
判决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开庭审理
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