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晋0429刑初字1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
辩护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
案由:故意伤害
简要案情:
200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郁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武乡县大有乡某村因收购村民土豆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后郁某持菜刀将李某肘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上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心悔过;(4)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开庭结束后,被告人对受害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简评:
村民之前发生纠纷至人损伤的案件较为多见,从社会危害性上看,不能与社会上的恶意伤害案件相比。在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题型情节后,法院通常也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