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敲诈勒索、三起抢劫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量:444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2016)晋0423刑初143

公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2012914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拘留不执行;2014828日因殴打他人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117日因寻衅滋事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3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6日经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12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过审理后于2016421日做出(2016)晋04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连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810日以原审判决的部分事实应继续查证为由将案件发还我院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我院依据长治中级人民法院的发还意见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20161216日侦查完毕。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杨、郭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被告人连某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一起,数额5000元,盗窃犯罪一起,数额5297.4元,抢劫犯罪三起,可计算数额为11297.4元;……结合被告人连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连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330日起至20259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

七、随案移送物品黄色苹果手机一部、橙色羽绒服一件、黑色牛仔裤一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彩霞

审判员  闫亚峰

审判员  常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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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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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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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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